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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术快讯

在潘懋元教授的主持和组织下本中心全体教师提出《高等教育法》修改意见

2004-03-05 张仕婧 点击:[]

《高等教育法》修改意见

一、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,应修改《高教法》中以精英教育为依据制定的单一化条文。如第二章第16条“学业标准”,已不能概括当前出现的大众化的多种多样的学业标准,特别不适合高职的学业标准。修改可以参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《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》中有关第三级教育的要求。

二、大众化阶段办学形式多样化,因此办学体制应“低位移”,改原有的两级管理体制为三级,甚至多级管理体制。原条例中没有提到的中心城市、县级市、城镇在今后都可以参与高等教育的举办和管理。

三、已经修改的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和已通过的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与《高教法》在一些规定上存在着冲突。如,在前两个法里,校长和法人代表是分开的,但在《高教法》里是一回事。《高教法》应根据新情况做出相应的修改。

四、《总则》中应增加一条,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可以分为公办、民办。在法律上肯定民办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,并给予相应的界定。
《高教法》第四章第32-38条,有关高等学校的自主权,是为公办高校而定的,民办院校应比公办院校多一些;第七章《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》,没有考虑到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,没有考虑到民办高等教育的适应性。
修改方案:可从整体出发来考虑民办教育的特殊性如何加入,进行修改;也可指出本法只适用于公办院校,民办院校可参照执行;或干脆改为《公办高等教育法》。

五、应增加有关法人和教育产权的条文,力求法人的责权利明确,明确产权。

六、应体现管理民主化和学术民主化
1、恢复学校的校务委员会,作为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组织,有别于校务会议;校务委员会应该选举产生,应该有学生代表参加。
2、学术委员会,应明确在教师中选举产生,各个部门的行政主管只能列席参加,不能作为当然委员。
3、第43条,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不仅仅是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应增加教职工“参校政议校政”的权益。

七、素质教育作为全面发展教育方针的任务,《高教法》规定中应体现和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。第一章第5条“高等教育的任务”,应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人文素养、科学素质、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。

八、根据“以生为本”的理念修改第六章《高等学校的学生》,特别是第53条的内容。原条例没有反映出学校应为学生服务的观念,学生处在被动被管理的地位,而不是主动自觉的参与自我管理。

九、其他
1、第15条 “国家支持采用……”一条中应加入“网络信息技术”
2、第16条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分类,将专科教育、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改为专科教育、本科教育、硕士生教育和博士生教育
3、第20条 应加上就业资格证书。学校也可颁发相应的就业资格证书。
4、第44条 将“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”,改为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委托的民间中介组织的评估,或高校自愿接受民间中介组织的评估。
5、第47条,教师职务应改为学衔,学衔代表的是学术水平,职务则带有官本位的思想。

(2004年2月9日,厦门大学高教发展中心(高教所)全体教师在名誉主任(名誉所长)潘懋元教授的主持和组织下提出上述修改意见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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